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(fā)《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若干意見》),提出25條舉措,為創(chuàng)新“松綁”,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經費管理自主權。其中在優(yōu)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方面,既有針對中央高校等優(yōu)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(guī)定的要求,也有明確財政部要實行變更采購方式申請限時辦結制的政策舉措。
《若干意見》從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、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、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等7個方面提出了簡化預算編制、下放預算調劑權、擴大經費包干制實施范圍等25條細化舉措。其中,在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方面,《若干意見》提出,要優(yōu)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。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、企業(yè)要優(yōu)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(guī)定,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,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、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,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。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,財政部實行限時辦結制度,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,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。有關部門要研究推動政府采購、招標投標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修訂工作,進一步明確除外條款。
科研儀器設備的采購效率問題常為科研人員所詬病,近年來,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了多項措施,擴大高校、科研院所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自主權,提高采購效率,如報請國務院印發(fā)了《關于優(yōu)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》,明確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,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,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,縮短采購周期。記者注意到,與《關于優(yōu)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》相比,此次《若干意見》重點對采購人的主體責任和內控管理作了強調,要求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、企業(yè)要優(yōu)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(guī)定。對此,業(yè)內人士指出,盡管政府采購法明確了不同情形下可用的采購方式和程序,財政部也明確了相關規(guī)定,但由于部分采購人將主體責任通過采購程序外部化,轉移到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,采購方式等往往不是根據需求特點確定,而是不區(qū)分采購項目的金額大小、復雜程度和類型特點濫用公開招標,導致采購周期長、效率低,難以滿足研發(fā)、設計等復雜項目的需要。《若干意見》要求采購人優(yōu)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(guī)定,有利于督促高校、科研院所等將政策積極落實到位,打通政策落實的“最后一公里”。
在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審批方面,今后財政部的相關審批工作也將進一步升級。據了解,財政部曾于2016年印發(fā)《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,簡化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采購項目變更采購方式審批流程,并為相關項目變更政府采購方式開設“綠色通道”,明確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在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時可注明“科研儀器設備”,財政部將予以優(yōu)先審批。